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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9-06
發布者:軟件著作權申請
上訴人滇紅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滇紅藥業)與被上述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張某某(海知譽客戶)有關第4704853號“康王KANGWANG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二審案,海知譽收到了勝訴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海知譽客戶張某某被提出異議的第4704853號“康王KANGWANG及圖”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案情介紹】
2013年4月22日,商評委以被異議商標“康王KANGWANG及圖”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使用在藥品商品上的引證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為由,最終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滇紅藥業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920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海知譽王律師作為張某某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高沃律師王學芝提出引證商標并未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構成馳名商標,且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使用的商品也不存在聯系,不會導致公眾的混淆的觀點。得到高院的認可。
【法院判決】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生產工業、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分屬不同行業領域,同時,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不會誤導公眾。一審法院及商評委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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